曾繁昌律师亲办案例
名不副实的投资
来源:曾繁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2
浏览量:797

案情简介

201410月,家住广西南宁的丘女士因手头有点闲钱,向其住玉林的好朋友谢女士经营的一家个体灯具店分三次投资15万元,双方为此也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至纠纷发生时,丘女士已向谢女士支付了前两期投资款12万元。

丘女士因家住南宁,而灯具店的主要业务在玉林市,因此,丘女士本想2014年底辞去南宁的工作后,再与谢女士一同经营,携手把小店做大做强。而此前灯具店的日常经营仍就由谢女士负责,丘女士每周未休息两天才抽空去店里看看。201412月初,就在丘女士将要辞职前一周,其查看灯具店的账本,发现谢女士未将其先前的2期投资款共12万元钱,全部投入灯具店的经营,实际只使用了16000多元用于灯具进货,除扣店面租金、人工费后,有10万元投资款去向不明。在丘女士的再三追问下,谢女士终于承认10万元钱没有用于进货,而是将这些钱用于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至此,丘女士觉得没办法再继续合作下去,经过与谢女士协商,于20151月达成协议,由谢女士还返丘女士已投入的12万元,谢女士继续经营灯具店。事情本至此,本应完满结束,但是谢女士至今只偿还了丘女士8万元,仍有4万元至今仍未归还,遂引起纠纷。

案件分析:

2016年7月,丘女士找到本律师,根据丘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本律师作出如下分析及建议:

一、本案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纠纷,应按借款纠纷起诉。虽然双方之间订立有《合伙协议》,但是该协议并未在实际中得到执行,丘女士的投资款,除小部分用于购买灯具外,大部分都用于偿还谢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丘女士尚未参与过灯具店的经营,如此种种,本律师认为,这份协议实际上是谢女士为了缓解其个人经济外债,而已入伙经营的方式,向丘女士借款,这样即可以缓解债务压力,又可以占用丘女士的资金不给借款利息,一举多得!最重要的一点,责任的承担上主张借款纠纷会比主张合伙纠纷更有利于丘女士。

二、由于纠纷发生已过去已逾2年,期间虽然也签订过几份还款收据,但粗心的丘女士将其中的2份弄丢了,只留下2015年的最后一份收据复印件,因此,为了避免发生诉讼时效过期,应当尽快起诉。

三、在哪里起诉?由于丘女士与谢女士的纠纷,占用了丘女士的大部分资金,而且其自身也欠了不少外债,为缓解丘女士的经济因难,本律师提出如果能在南宁市起诉,律师的出差的次数会减少很多,这样,其诉讼成本也能降低;更为重要的是南宁市是广西首府,法治环境会比其他地方好,我们南宁市的律师对南宁的司法情况更为了解,判决结果较其他地方会更趋向公平、公正。因此,最好能在南宁立案、审理,同时也避免不必要的地方保护主义。

四、起诉时,应对谢女士的财产进行保全。根据丘女士陈述,谢女士将其10万元投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外债,因此,其外债不止于10万元,她应该还欠有其它外债,否则,4万元钱的投资款也不会拖延2年不还。果然,丘女士经过多方打听,谢女士还欠有别人不少于10万元钱外债,灯具店原来拉货的货车,在丘女士委托律师前一个星期也被其他债主拿去抵债,这种情况下,更应对谢女士的财产进行调查及保全,以便将来打赢官司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因此,建议在起诉的同时也对谢女士的财产进行必要的调查及保全。


律师工作:

一、增强丘女士运用法律维权的信心。在诉讼阶段,丘女士由于对法律不了解,以为通过法律程序追讨债务不仅时间长,费用大!曾想通过“追债公司”追讨债务。但经过律师的耐心分析,最终丘女士还是相信了法律。首先,追债公司可能会采取一些极端违法甚至犯罪的方法追讨债务,这样肯定不利于双方关系的改善,多年的友情将毁于一旦,而且自已也可能从受害人变为被告,沦为追债公司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共犯!其次,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不见得会比“追债公司”的速度慢,而且法律程序透明,走到哪步,用多少时间,我们律师都可以估算清楚。追债公司期限不明,无法具体掌握。最后,追债公司收费高,办事效果不能保证。一般来说,我们律师的收费都会有明确标准,经济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也就是当事人起诉的金额的3成,而且诉讼不赢不收取费用,所以,律师的效果比追债公司的效果更有保障,而且律师有律师的职业操守,有组织保障,始终维绕着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行维权,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权时,又不致于触犯法律的底线!

二、业务熟悉,办案快捷!在丘女士坚定运用法律维权的信心后,办理委托手续的第二天,本律师就把材料及起诉状递交到兴宁法院,虽然,因为,案件案由及管辖权的问题,在法院审查了一个星期,但也是在正常的期限内办理完立案手续,由于南宁院的案子比较多,一般法院对于可以不接的案子都往外推,原来本律师起诉时是按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但由于本案法律关系比较模糊,法院如果按照借款纠纷受理,依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货司法解释》)肯定可以在丘女士所住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审理。如今,可能是出于减少工作量的原因,立案法官将本案案由定为“合伙纠纷”,这样,便成功规避《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案件就要跑去玉林市立案审理,上述律师分析的弊端都有可能出现。经过本律师深入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发现,本案就算是合伙纠纷,丘女士也可以选择在其住所地起诉。遂后本律师向兴宁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本案管辖的法律意见》,最后,法院同意了我们的管辖意见,同意受理本案。至此本案的一大难题得以解决。2016年8月5日立案后,本律师马上根据丘女士提供的财产线索,到玉林市房管部门,查询谢女士的房产,赶在了开庭前将谢女士与其老公名下的一套房子查封了,这样,经过律师的努力本案的两个大难题都已解决!剩下的就是等判决后,执行的问题了!

三、调解结案,维系友情。丘女士虽然是一个生意人,但是其很重情义的,在诉讼进行中,一度要求律师尽最大努力不要让双方的友情破灭,即要打赢官司的基础上,又要力争维持双方的友情,不愿失去一个朋友。丘女士自己也愿做出一定让步,只要对方给个还款方案,可以分期还,并且判决生效后,不马上执行其房产,而且利息也可以不要,谢女士只还本金即可。带着她的这个要求,我向兴宁民二庭的法官表达了,能否在审判前先行调解,力争挽回双方多年的友情。法官也很乐意看到案子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结案的多数案件都可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这也是法院愿看到的。最后,在法院与我们律师的努力下,双方于2016年8月22日,在兴宁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双方虽然见面仍有些不愉快,但是比起之前的无言以对要好,至少,愿意将彼此心中的心结打开。


法律评析、风险警示:

本案在本律师看来是一起,以投资合伙经营为幌,行借贷之实的纠纷。从丘女士提供的其与谢女士的微信对话中,也可以得以印证,谢女士一开始并没有真心想要拉丘女士入伙的意思,其主要是因为面临外债压力,到处借不到钱后,才想到此下策,借丘女士的资金缓解压力,另一方面又不用偿还利息。这在民间个人投资中经常发生。

为此,投资兴业,除要避免商业风险外,更应加强防范法律风!

一、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合同书》并不规范,太过简单,对于许多重要条款未约定清楚。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的书面协议应当包括: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进行约定。而丘女士与谢女士的书面合伙协议中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是双方对债务的承担、经营分工、经营过程产生纠纷的处理、退伙、合伙终止等情况未进行详细约定,这给后面的经营埋下重大的隐患,还好在律师介入时,即查清了,该灯具店并没有外债,只是欠了少部分的货款还付。

二、纠纷发生,未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及维权时间拖太久,常常会让自己处于维权的劣势!西方法彦有言:“法律不帮懒人”!中国法治虽然发展比较短,但是也适时地采用了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持法律关系的安定。丘女士与谢女士的纠纷发生快过去2年,虽然期间有过还款记录,但由于丘女士的原因,将重要物证遗失,好在丘女士及时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设法取得了一些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否则,如果对方知晓我方重要证据遗失,维权的阻碍便会大大增加,剩下的几万元钱,很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取回!

三、坚定通过法律维权的信心!虽然中国当下的法律环境还不是很好,但是从本律师执业过程中办理的一些案件来看,法院的态度及办事效率并没有外界传闻的那么另人失望,至少兴宁法院我是常去,在南宁市律师的口碑算最好的,通过其他方式维权,方法不对浪费时间精力不说,而且本身还可能会使自已陷于违法境地,还有案件如果一过了胜诉期间,再如何申诉,也于事无补,因此,应当相信法律!

虽然是一起简单的投资纠纷,从中可以看出许多心酸的故事,更看到了许多诸如丘女士那样迟疑法律作用的维权者,在出现法律纠纷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虽然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社会大多数问题应该还是可以解决的,相信通过广大朋友及律师的努力,以后我们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道路会愈发通顺!

代理律师:曾繁昌


附:《关于本案管辖的法律适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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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繁昌
  • 执业律所:
    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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